自強種子幼兒園 【108學年度第二學期收退費辦法及減免收費規定】

01 Jan 2020
自強種子幼兒園 【108學年度第二學期收退費辦法及減免收費規定】

桃園市私立自強種子幼兒園 【108學年度第二學期收退費辦法】

公告日期:109年1月1日

第一條: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2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依法設立於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公私立幼兒園。

第三條: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 費: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 費:指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業務及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私立幼兒園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指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1)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之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等費用。但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2)活動費:配合節慶等特定主題之教學活動所需場地布置費、校外場地使用費及雜支費用(以該項教學活動經費總額百分之五為限)。但不得支應於才藝(能)學習活動及非幼兒團體旅遊等費用。

   (3)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4)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5)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及規費等。

   (6) 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7)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8)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本園無設置家長會)

   (9)其  他:代購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餐具、畢業紀念冊等與教學生活需要直接相關之項目,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交通費(租賃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幼兒園應依前三項所定項目收取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但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所定項目,應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幼兒園不得向家長收取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

第四條: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年6月30日前報本府備查。幼兒園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公布於幼兒園資訊網站、本府及教育部指定之網站。

第五條:幼兒中途入園,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全學期收費項目按月數比例計算;每月收費項目按就讀日數比例計算。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六條: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2)入學後未逾六週者,退還三分之二。

   (3)入學後逾六週,未逾八週者,退還二分之一。

   (4)入學後逾八週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前款以外之代辦費:

   (1)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幼兒就讀日數計其比例退費。

   (2)每月收費項目,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七條:幼兒因故請假連續達七日以上(含假日)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代辦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代辦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第八條: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代辦項目,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第九條: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乙份。

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就讀月數,以幼兒全學期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幼兒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桃園市私立自強種子幼兒園 【108學年度第二學期減免收費規定】

公告日期:109年1月1日

◎ 減免收費規定 ◎

一、減免對象:

  1、身心障礙幼兒:係指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幼兒。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設籍本市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身心障礙情形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列舉規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子女。

  3、原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市原住民之子女。

  4、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係指設籍本市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規定,並持有本市核定之證明文件者。

  5、低收入戶子女:係指本市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低收入戶之子女。

  6、發展遲緩幼兒:係指經本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展遲緩,並發給證明之幼兒。

二、減免額度:

本園收托名額之8%,優先收托以上六類兒童,其雜費予以優待1000元(入學就讀該學期)、並贈送書包及餐具組各一組,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費基準,由幼童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自行繳納。

 

◎ 政府補助 ◎

一、免學費補助:

  全體五歲幼兒,每學年度最高補助3萬元(分上下學期各撥付15000元)。

二、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家戶年所得70萬元以下家庭5歲幼兒,依所得級距每學年度補助1~3萬元。

 

※未盡事宜以市府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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